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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,江某與他人約定以78元/噸的價格卸載、填埋5船垃圾,共計3000噸。
之后,江某找到安徽某港務有限公司負責人章某設,約定以20元/噸價格,在群利碼頭卸載、填埋垃圾,并邀集王某剛聯(lián)系車輛、黃土。在填埋過程中,章某設要求加價,經(jīng)張某杰協(xié)調,江某同意處理費用每噸提高10元。合作一次后,江某與章某設又約定在群利碼頭卸載、填埋5船垃圾,共計3000噸,江某邀約王某剛負責在碼頭現(xiàn)場指揮,將全部垃圾填埋在碼頭物流園的江灘下。為逃避環(huán)保檢查,章某設還將掩埋在碼頭物流園的垃圾挖出,重新填埋于群利碼頭內大門口處。 兩次垃圾填埋共計6000噸,江某、章某設、王某剛獲得違法所得28萬元到1.9萬元不等,張某杰獲協(xié)調費3000元。
2018年8月,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接到舉報,對章某設等人立案偵查。經(jīng)義安區(qū)環(huán)境監(jiān)測站對群利碼頭填埋垃圾滲濾液檢測,化學需氧量、氨氮和鉛含量分別超標64倍、206倍和3倍。該填埋地點距離長江最近距離不足10米,滲濾液會對長江水體造成污染。
案發(fā)后,銅陵市義安區(qū)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,指控被告人章某設、江某等4人犯環(huán)境污染罪,共同承擔垃圾應急處置費用339萬余元。一審法院判處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個月至4年10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5000元至30萬元不等;對各被告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。同時,判決各被告人在各自責任范圍內賠償264萬元。
銅陵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量刑偏輕,提出抗訴。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章某設、江某、王某剛對財產損失339萬余元承擔刑事責任,張某杰對財產損失101萬余元承擔刑事責任,4名被告人的刑期均有增加。
二審期間,涉案垃圾已全部處置完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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